4月17日,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开启。当天,浙江高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衢州衢江法院的干警就三起典型案例进行宣讲,解析裁判思路,生动展现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智慧和力量。本号将推送案例讲述会文字实录,带领各位读者感受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
本案系一起医疗器械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该犯罪行为,保障民生安全,维护商标秩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有效落实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告人(主犯)及被告单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还联合检察机关向卫健部门发送《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规范化管理的建议书》,督促落实相关职责部门的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是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生动实践和示范样本。
习强调,“现代化最重要的指标还是人民健康,这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础”。医疗器械作为医疗体系的关键支撑,其安全性关乎群众健康福祉。然而,在利益的诱惑下,仍有不法分子突破法律底线,致使假冒的医疗器械流入市场。下面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就是人民法院亮剑医疗器械领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要从2016年说起,这一年,被告人吕某峰和彭某合伙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四五年后,两人因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矛盾。吕某峰以彭某侵占公司资金为由报警,彭某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吕某峰以一类骨针假冒三类骨针销售给医院。依据我国《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低,常规管理能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至衢州市公安局智造新城分局,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要求,本案由衢江区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吕某峰伙同被告人彭某等四人,泛亚电竞入口泛亚电竞入口利用吕某峰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未经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其他品牌骨针,指使员工拆除原品牌包装,并在电脑上制作、打印假冒的带有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合格证,而后销售至医院。经专项审计,2016年12月至2021年10月,已使用的盖有“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检验专用章”并有假冒合格证的骨针销售金额达319万元。
本案事关医疗用械安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既要准确认定罪名、严厉惩处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也要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实际参与销售金额及获利情况,精准定罪量刑并适用罚金。
一是关于罪名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除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外,是否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如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认定不同罪名对被告人刑期影响很大。对此,我们查阅了大量资料,走访浙江省药品稽查局,向专家咨询骨针的等级、功能、标准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会并征求鉴定机构意见,最终确认涉案骨针的化学成分符合《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国家标准。也就是说,本案难以认定涉案骨针系伪劣产品,也难以认定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故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定罪量刑。
二是如何查清查明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历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案以一类骨针假冒三类骨针销售行为长达5年,涉及骨针数量大、金额高,多名被告人参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时间与程度各不相同,提成比例不一,为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销售金额及相应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以侦查阶段调取的材料使用登记表、验收清算单、员工销售记录、骨针销售记录、被告单位财务账簿等材料作为审计依据,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法院将审计报告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之一,对被告单位以其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则以各自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的罚金。
三是做好新旧法衔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罚,删除了第一档刑罚中的“拘役刑”,并将第二档刑罚中的最高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本案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法院深入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每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起止时间,发现两名从犯犯罪行为时间均在2021年3月1日前,故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该两名从犯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同时,本案被告人涉及实际控制人、业务管理人、采购销售等多种身份,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60万元,对主犯吕某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余四名被告人则考虑其从犯、自首、主动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宣告缓刑。本案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讲到这里,这起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已经终结,但想必大家脑海里会产生很多疑问。比如,对此类犯罪,除了法律惩治,是否还有更多的惩戒手段?再比如,我们能做些什么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的,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我的脑海里也萦绕着一连串的问题。而解答上述疑问的是两个关键词:推进联合惩戒、强化行业规范。
本案主犯吕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衢江法院积极落实浙江高院和省市场监管局建立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件生效后,我们第一时间通过“法护知产”在线协同应用向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列严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严决定,将浙江某医疗器械公司、吕某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浙江)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列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限制其获取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并增加监管频率,遏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再犯可能,该案例也入选了2024年度浙江省“法护知产”典型案事例。通过办结一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惩戒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强化司法与行政后端协作,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我们和检察院共同走访了多家医院,发现个别医院对骨针采取“零库存”的购销模式,在医院需要使用骨针时,被告单位业务员会将拆除了包装的骨针送进医院,骨针产品与合格证相分离,这给不法分子偷梁换柱留下可乘之机。对此,我们联合检察院向卫健部门发送《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规范化管理的建议书》,提出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联动查处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四条务实管用的建议,有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职责并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
2024年6月6日,卫健部门书面回函,对未执行骨针进货查验制度的涉案医院给予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加强日常管理和自查。同时,发布自查通知,由市卫健委组成核查组,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实地复查。此外,还在全市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排查整顿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植入性器械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始于案件,但不止于案件”。在办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过程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以司法建议、联合惩戒凝聚监管合力,助推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全流程溯源监管体系,筑牢医疗用械安全“防火墙”,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行、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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